Skip to content

民法

🌐 20085 字 ⌛ 74 分钟

一、民法概述

  1. 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第4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207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第9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 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1)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终于死亡。

注意: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类型范围效果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2. 监护: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2)法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按照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3)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法律规定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才能有权利遗嘱指定监护人。

(5)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1.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也有权受领被宣告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注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③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3)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①身份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②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1. 法人的概念: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比如说,公司、企业就是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简单来说,就是代表公司做出决策的人,这个人需要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

  3.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这个人可以代表公司办事,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法人代表。

  4. 民事责任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法人的分类: (1)盈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2)非盈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3)特殊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6.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这些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例如签订合同、结婚、赠与、买卖财产等,这些意思表示会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后果,即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如张三去超市买一瓶水。主体是张三和超市,张三把水拿到收银台(表示想买),收银员扫码收款(表示想卖),此时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张三有义务付款,有权获得水;超市有义务给您水,有权收钱)。张三付完钱,拿到水,这个合同关系就终止了)

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因为法律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心智还不完全成熟,容易冲动消费或被人欺骗。为了保护他们,法律将他们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的意思是:他们能做一部分事,但不能做所有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了两大类他们可以独立做的事情: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只获得好处,不用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如接受爷爷给的压岁钱,接受别人赠送的玩具、书本,这些行为不需要爸妈(法定代理人)同意,他们自己就能做,做了就有效。②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做一些符合他们这个年纪认知水平和生活需要的小事,如10岁的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钱去便利店买一瓶可乐、一个冰淇淋、一本练习本,这些行为也是有效的,不需要事事都经过爸妈。)

  1.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5)根据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行为形式合法。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形式才为合法;对于不要式行为,当事人采取的法律允许的形式皆为合法。

  3.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①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胁迫: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例如,某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现被骗,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

(2)撤销权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②当事人可以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 ③对于重大误解和胁迫情况,有特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些时间限制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代理

  1. 代理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替别人办事,后果由别人承担;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必须亲力亲为的事情,不能找人代替,比如结婚、离婚、订立遗嘱、演出合同等。)

  2.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比如张三只让李四去问价,李四却把合同签了,那后果可能就需要李四自己承担,或者需要张三(本人)事后追认才有效。)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

  3. 无权代理: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人,却以别人的名义办事。)

(1)狭义无权代理。(纯粹的“冒牌货”。这种代理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任何让人信服的理由。) ①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比如你根本没委托你朋友,他却以你的名义把你不用的自行车给卖了) ②越权之无权代理;(比如你让你朋友帮你去买一台打印机(授权),结果他买了一台汽车回来(越权)) ③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比如前员工已经被开除了,但他还拿着以前的名片以公司名义去接订单)

法律后果是什么?这种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最终生不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本人)。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即“本人说这个结果我接受了” 那么就变得完全有效,就像一开始就有授权一样;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即“本人不承认”,那么就确定无效,后果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2)表见代理:这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看起来像真的“高仿货”,比如言行举止、手里的文件等,让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就是有代理权的。)

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①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②行为人无代理权; ③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公司给员工空白盖章的合同书,员工滥用。) ④须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后果是什么?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这个行为直接有效,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①被代理人不能拒绝:即使被代理人大喊冤枉,法律也会说:“是你的管理疏忽导致了这一切,你必须先对这个善意的第三方负责。”②被代理人的救济:被代理人在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回过头来找代理人追偿。

五、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某人借了他人的钱款未按时归还,他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债权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这就是一种民事责任。

  2. 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 (1)不可抗力。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且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现象(如地震、洪水),可作为免责事由。(A公司与B公司签合同,由A向B运送水果。道路发生山体滑坡导致中断数日,最后水果全部腐烂。A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交付完好货物,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受害人故意。若损害结果完全由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某人意图自杀,故意翻越公路护栏,冲向行驶的车流,被来不及刹车的车辆撞伤。该驾驶者在正常行驶且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且行为人无过错时,可免除责任。(物业公司请A保洁公司清洗大楼外墙。A公司的员工在操作时,被楼上B住户高空抛物砸坏了工具。对于A公司工具的损失,完全是由于B住户的过错造成的。A公司应向B住户索赔,而物业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4)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若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承担民事责任。(夜晚张三遭到歹徒持刀抢劫。在搏斗中,小李夺过刀具并将歹徒刺伤,成功制服歹徒并报警。小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歹徒的损伤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张三在已经夺下刀、歹徒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出于愤怒又连续刺砍对方数刀,导致其重伤。这种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小李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紧急避险。为避免更大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若符合法律规定,可免责。(渔船在海上突遇超强台风,有沉没危险。为保全船员生命,船长下令将船上部分贵重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重量。此时,船主对货主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能需给予适当补偿。)

(6)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张三在街上看到小偷(侵权人)正在抢劫李女士(受益人)的包,张三上前制止,在与小偷搏斗过程中被刀划伤。 情况一:有明确的侵权人。小王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首先应该由小偷来承担。李女士(受益人)作为被帮助者,法律鼓励她从道德和情感出发(不是强制性义务),对小王表示感谢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情况二: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张三可以请求李女士给予适当补偿。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这里的“应当”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

  1. 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等。

(1)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 侵权责任: (1)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用人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网络侵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5. 教育机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特殊侵权

  1.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 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6.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

五、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某人借了他人的钱款未按时归还,他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债权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这就是一种民事责任。

  2. 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

    (1)不可抗力。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且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现象(如地震、洪水),可作为免责事由。(A公司与B公司签合同,由A向B运送水果。道路发生山体滑坡导致中断数日,最后水果全部腐烂。A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交付完好货物,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受害人故意。若损害结果完全由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某人意图自杀,故意翻越公路护栏,冲向行驶的车流,被来不及刹车的车辆撞伤。该驾驶者在正常行驶且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且行为人无过错时,可免除责任。(物业公司请A保洁公司清洗大楼外墙。A公司的员工在操作时,被楼上B住户高空抛物砸坏了工具。对于A公司工具的损失,完全是由于B住户的过错造成的。A公司应向B住户索赔,而物业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4)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若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承担民事责任。(夜晚张三遭到歹徒持刀抢劫。在搏斗中,小李夺过刀具并将歹徒刺伤,成功制服歹徒并报警。小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歹徒的损伤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张三在已经夺下刀、歹徒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出于愤怒又连续刺砍对方数刀,导致其重伤。这种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小李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紧急避险。为避免更大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若符合法律规定,可免责。(渔船在海上突遇超强台风,有沉没危险。为保全船员生命,船长下令将船上部分贵重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重量。此时,船主对货主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能需给予适当补偿。)

    (6)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张三在街上看到小偷(侵权人)正在抢劫李女士(受益人)的包,张三上前制止,在与小偷搏斗过程中被刀划伤。

    • 情况一:有明确的侵权人。小王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首先应该由小偷来承担。李女士(受益人)作为被帮助者,法律鼓励她从道德和情感出发(不是强制性义务),对小王表示感谢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 情况二: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张三可以请求李女士给予适当补偿。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这里的“应当”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
  4. 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等。

    (1)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 侵权责任

    (1)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用人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网络侵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4. 教育机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特殊侵权

    1.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 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6.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民事权利

(一)物权

  1. 物的概念: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

  2. 物的特征: (1)客观存在;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3)具有效用。

  3. 物的分类

    (1)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①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② 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① 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② 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为自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为法定孳息。

  4.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 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公示公信原则: ①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方法:

    •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 公信: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6.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7.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 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①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③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④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⑤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⑥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⑦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所有权形式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

    (3)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包括个人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

  9. 遗失物: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10.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1. 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民法典新增】①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③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5)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② 住宅的位置; ③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④ 居住权期间; ⑤ 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12.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的具体类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3.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4. 抵押物的范围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5.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权生效: ① 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如果不登记,则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不生效,即不取得抵押权。 ② 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在抵押合同缔结生效后,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

  16. 禁止流押: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不得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或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17. 抵押权的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8. 抵押物的转让: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19. 质(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1)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不同,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而非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权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 汇票、本票、支票; ② 债券、存款单; ③ 仓单、提单; ④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0.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仅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交易中适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债权

  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 债的产生原因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3.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1)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① 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需要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③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买卖合同 ①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②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赠与合同 ①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借款合同 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③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5)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 保证人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③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6)租赁合同: ①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 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⑤ 优先购买权 vs 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7)其他: ① 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②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③ 合伙合同: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④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知识产权

  1. 著作权: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1)保护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2)本法不适用于:①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 单纯的事实消息;③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1)专利(发明创造)的种类: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授予专利的条件: ① 科学发现; ②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 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保护期限:【专利法修改 2021 年 6 月 1 日生效,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 商标权

    (1)商标的范围: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保护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①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财产继承权

  1. 财产继承权的概述:指公民依法或依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取得其遗产的权利,包含客观与主观双重涵义。

    • 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 被继承人:指死亡后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自然人
    • 继承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2.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①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②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1)遗嘱的形式: ①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 口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⑦ 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遗嘱的效力: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无效的情形: ① 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② 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③ 伪造的遗嘱。 ④ 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⑤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4. 遗赠: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 遗赠抚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6. 遗产的处理

    (1)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首先也应该清偿税款以及债务。 ③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五)人身权

  1. 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 人身权的一般规定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3)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3. 人格权编相关要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1)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人体组织器官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5. 姓名权与名称权:

    (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6、肖像权:

(1)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7、其他:

(1)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3)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4)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七、婚姻家庭关系

(一)结婚

  1. 结婚的条件: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5. 可撤销的婚姻: (1)胁迫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重大疾病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家庭关系

  1. 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夫妻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离婚

  1. 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诉讼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⑦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离婚后的子女问题: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 离婚后的财产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像工资、奖金等常规收入,还有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受赠财产等,通常平均分割,当然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约定来。 (2)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等,都归个人所有。

  5. 离婚后的债务问题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 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7. 离婚中的特殊保护: (1)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四)收养

  1. 被收养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八、诉讼时效

  1.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2. 诉讼时效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事件。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法定时效期间因故中断,中断前的时效全部作废,中断事由停止后,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6.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7.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请求权旨在恢复对物的完整支配,若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权利人长期容忍侵害,违背物权保护原则。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因登记具有强公示公信力,适用诉讼时效会与登记制度冲突,故不适用。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此类费用是弱势方(如未成年人、老人)的基本生活来源,若受时效限制将严重影响其生存权益。